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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4 月 21 日
虚拟货币以数字形式存在于网络世界中。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也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它不能也不应该被用作市场上的货币。虚拟货币的流通、使用、投资和交易也不受法律保护。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通过专门的“矿机”计算产生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低,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此外,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带来的风险越来越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不利影响。
二、“挖矿”的危害
一是会造成大量能源消耗和碳排放,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利于实现国家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
二是消耗大量计算资源虚拟币名单,使系统、软件、应用服务运行缓慢。一旦个人电脑或服务器被“挖矿”程序控制,就会造成数据泄露或感染,极易引发网络安全问题。
三是扰乱正常金融秩序乃至社会秩序,往往成为洗钱、非法转移资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更多的犯罪团伙向公众出售虚拟货币“挖矿”设备,或出租“挖矿”设备。“以算力为由,吸引投资者购买算力股份,骗取居民个人资金,影响社会秩序稳定。
四是部分国有单位职工利用国家资源和公共资源谋取利益,是典型的公私不均、损害公私的行为。
三、“挖矿”活动的违法性质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已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拟淘汰,属于“落后生产技术和装备”范畴。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列入淘汰清单的产品和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使用列入淘汰清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下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理事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能源部责令停止使用。 ——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没收设备;情节严重的,节能主管部门可以提出意见,向人民政府报告。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虚拟币名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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